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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电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03-05-10  来源:  [大] [中] [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定中明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三)市场监管部。  

   (四)输电监管部。  

   (五)供电监管部。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规定中明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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