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按法定程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7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和职工。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