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地区、部门以及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拟订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政策意见,拟发《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加强宏观调控,指导试点工作。与此同时,认真做好地区、部门以及试点企业劳资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使这一改革深入人心;并直接抓一批试点单位,树好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定一改革工作顺利展开。
(2)各地区、部门为确保试点质量,抓好典型,应先从地区和部门中选择少数既有行业特色和代表性,又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试点:一是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留有较充裕的工资储备金;二是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考查考核、经济核算等项规章制度健全;三是企业劳动、人事、培训、考核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有较好基础;四是领导班子较强,劳资干部队伍素质较高,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认识一致,自愿进行试点。各地区、部门均应拟订试点计划,报劳动部审核后组织试点单位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并拟订地区、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包括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报劳动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3)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第一,自愿要求试点的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拟订试点方案(包括岗位劳动评价办法、岗位劳动规范、考核办法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第二,搞好宣传动员,发挥职代会和工会作用,统一职工认识,做好培训干部的工作;第三,认真进行岗位劳动测评,按劳动技能、责任、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要素的测评结果,合理区分岗位劳动差别;第四,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并对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进行严格考核,正确区分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别;第五,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经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模拟测算,并对岗位劳动测评和考核结果进行验收;第六,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劳动部门审批,在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基本工资调整幅度内,以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职工兑现岗位、技能工资。验收主要是看劳动测评、培训考核是否走过场,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是否调动了起来,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否提高;第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试点的各个阶段要自始至终贯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同时,必须搞好配套改革,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把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推进其他各项制度的改革有机地衔接起来,并以此作为试点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过程中,由广大企业职工创造的一项新的工资制度,这一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难免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改革试点,不断发现并解决出现的问题,逐步改进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使之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职能作用,真正实现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又称分解工资制或组合工资制,它是在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探索中建立的一种新工资制度。这一制度依据工资的各种职能,将工资分解为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均有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各有其职能特点和作用方式;同时,各个组成部分又具有内在的联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一、结构工资制的特点
结构工资制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建立的,即:企业职工的劳动差别主要是由劳动条件的差别、劳动者素质(能力、经验、业务技术水平)的差别、实际劳动消耗量的差别和劳动成果的差别诸要素构成的。这几个要素可以单独或是一起变动。为此,工资也应与上述劳动差别的诸要素相配套,随其变动而变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劳动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结构工资制具有如下特点:
1.工资结构应反映劳动差别的诸要素,即与劳动结构相对应,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结构分为几个部分,工资结构就应有相对应的几个部分,并随前者变动而变动;
2.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