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公司根据集团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为配合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工作,我们摘转了有关内容,浅释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进一步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行贿主体特定。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这一特定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二是行贿目的明确。给予财物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三是行贿手段多样。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四是侵犯对象复杂。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回扣
法律含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主要特征:一是回扣行为发生在卖方和买方之间;二是回扣本质是"回"、"退",一般在商品交易关系确定的同时约定或在交易关系确定后约定;三是回扣的手段是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常以酬谢费、好处费、劳务费、提成费等各种"费"的名目出现,最终都能用现金估价;四是回扣必须发生在账外暗中。这是认定交易双方额外支付或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账外"是指不入正规的财物帐或根本不入帐;"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书面文据中明确表示财物的给付或接受,不留任何文字手续。虽然记帐,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也属账外暗中。
非法佣金
非法佣金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中间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而收取佣金;二是支付佣金的比例违背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三是给予或接受佣金没有如实入账。
附赠式商业贿赂
所谓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地向交易对方无偿地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附赠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特别是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进行附赠时,一般具有赠品价值不高、赠与对象分散、赠与形式公开等特点,因而不涉嫌商业贿赂问题。认定附赠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应当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因素:第一,接受赠与一方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当一方经营者向另一方经营者进行附赠时,则可能涉嫌附赠式商业贿赂;第二,所附赠的金钱或物品价值的大小。如果赠品价值太高,事实上影响了同行业的正常交易,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其他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的手段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物以外其他手段,诸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提供豪华招待、子女升学、提干、甚至资助对方喜好的慈善事业以及提供性服务等手段,它们是一种间接性的物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