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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cp300和ucp500的比较
2007-06-29  来源:  [大] [中] [小]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新的规则与ucp500有什么修改呢,笔者将收集到的一些资料整理如下:
    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到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5.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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