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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之杰大厦资产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2007-11-30  来源:  [大] [中] [小]

    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将瑞之杰大厦资产转让款4592万元发还给了我公司,至此,历时多年的瑞之杰大厦资产处置事宜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
    瑞之杰大厦资产源于我公司与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租)存单纠纷案,此案情况之复杂、执行难度之大,超乎人们想象。1999年,时任公司总会计师吕伟同志为了维护总公司利益,力主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总公司权益,毅然决然地对中国电子租赁公司(我公司参股公司)提起诉讼。经过繁复的取证、审理过程,我公司最终胜诉。但由于中电租已到濒于破产的境地,欠债近二十亿,账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吕总组织多方进行艰苦调查,查实中电租在其关联公司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及利息1.71亿元,而中电租与瑞之杰商贸发展公司正谋划签订债务延期偿还协议,以合法手段来逃避执行,经过与一中院执行庭的反复沟通、磋商,果断地查封了瑞之杰大厦,将中电租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控制在我公司手中,并及时下达了(1998)一中执字第251、767、768号,(1999)一中执字第559-564、698、727号《民事裁定书》,将瑞之杰大厦以物抵债,来偿还我公司及我公司选定的背景与我公司类似的另三家债权人的债权,为我公司在此案中涉及的权益得到清偿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在该裁定下达的次日,所有中电租债权人(尚未执行完毕的)就同时收到法院通知--鉴于中电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所有以中电租为债务人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一律中止执行。
    在执行裁定下达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2000年瑞之杰大厦的处置陷于停顿,2000年底,总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上任以来,加大了对瑞之杰大厦的处置力度。但由于瑞之杰大厦本身的情况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每走一步,都牵涉到多方利益,应该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瑞之杰大厦的处置工作举步维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瑞之杰大厦执行案中复杂的法律关系。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与土地分割的问题。3.瑞之杰大厦项目本身存在较多的缺陷。4.与施工方的债务纠纷问题。5.该项目法院裁定依据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
    针对上述复杂情况。总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办公会,研究、讨论处置办法。同时以我公司为主与其他三家债权人成立了瑞之杰大厦联合工作小组,加大处置力度。2004年4月,经过反复磋商,以我公司为主的四家债权人与土地方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共同处置事宜,正式进入了出让的商业谈判阶段。但由于土地方的债务纠纷,致使该地块两次被北京市一中院查封,使得出让工作陷于瘫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飙升,同时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北京市对未完工程的处理力度加大,并提供了不少优惠政策,使得处置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今年9月19日,以我公司为主的四家债权人与土地方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了《关于转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执字第251、767、768号,(1999)一中执字第559-564、698、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瑞之杰大厦相关权益的协议》,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总价9800万元收购四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了保证协议双方的权益,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其它法律纠纷,双方商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新的裁定,并由其收取转让款,在裁定规定的范围内来清理施工方、设备方等的债权,其余款项由其发还给我四家债权人。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8)一中执字第251-1、767-1、768-1号,(1999)一中执字第559-1-564-1、698-1、727-1号《民事裁定书》,以法律的名义保障处置瑞之杰大厦资产的有效性、合法性。同时又在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又将我公司应得款项发还给了我公司。至此,瑞之杰大厦的处置工作终于落下帷幕,最终我公司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同时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注重风险管理。 

照片由瑞之杰联合工作小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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