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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新政策注意事项
2008-10-31  来源:  [大] [中] [小]
    外汇管理局于今年7月14日起施行新的收结汇政策和外债登记政策,在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过程中,希望各业务部门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银行通知收汇后,业务人员一定要到财务部填写出口收汇填报表,说明该笔收汇的申报类型,必须经财务部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对于银行通知收汇后由于没有填报或填报错误的,会影响到结汇、出口退税和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货物贸易项下要进入待核查账户,包括类型: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出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非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包括类型:服务类贸易、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等。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外商将出口货物项下款和服务款或转口贸易款分开汇入,出口货物项下款进入待核查账户,出口货物项下款应与出口报关单金额相等,以便今后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报关金额直接影响待核查帐户的收结汇的额度,即出口100元货物才能提高结汇额度100元。服务款或转口贸易款是不含在出口报关金额内的款项,不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结汇。
    2.自2008年7月14日起,(1)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2)7月14日前签约出口合同含预收货款条款但在7月14日后收到预付款;(3)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务部,办理预收货款合同外管局网上登记手续。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务部,办理预收货款提款外管局网上登记登记手续。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各业务部门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务部,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外汇局存档备查。
    3.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业务部门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务部,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财务部,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具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流程请参阅:共享资源/财务部/01、财务部/进出口核销流程         
    咨询电话:6829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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